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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创建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院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影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措施,已获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已经获得助学贷款、奖学金等予以追回;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
第六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限期一周以内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学生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完整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携带或吸食、贩卖毒品的。
4、盗窃、诈骗或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情节严重或屡次作案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者以及团伙的主谋和骨干;经教育处分后再犯者。
5、凡组织、介绍他人加入传销活动者。
6、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7、聚众斗殴或殴打他人者,致他人重伤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窝藏或销毁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后又报复打人造成伤害的;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
8、赌博屡教不改者。
9、考试作弊态度恶劣,辱骂监考教师,干扰考场秩序者;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10、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生活作风越轨者。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被治安拘留、逮捕者,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被判缓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品德恶劣,道德败坏,在公共场所有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盗窃、诈骗或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经公安机关或学院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诈骗钱财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经公安机关或学院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诈骗或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经公安机关或学院保卫部门确认有为盗窃、诈骗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赃、分赃者,与盗窃者同等论处。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进行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其他相关法规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聚会、游行、示威活动。
2、组织或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3、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传播反动网络信息,造谣滋事后,制造混乱。
4、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不包括被骗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收录、放唱不健康歌曲,涂写、书画淫秽文字,收看淫秽书刊、影碟,浏览不健康网站、网页等,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拒绝、妨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寻滋惹事、殴打他人者或聚众斗殴,打人致伤,伤者的经济损失及一切医疗费用、营养费由打人者和参与者共同承担外,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引起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并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斗殴,其邀约、策划、为首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造成伤害者,在上述处分基础之上加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未主动上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学生进行任何形式赌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1、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喝酒、酗酒,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喝酒、酗酒后有不良言行,影响环境卫生,扰乱学校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因喝酒、酗酒损坏公物,甩砸酒瓶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因喝酒、酗酒导致打架斗殴,流氓滋事,不服从教育、辱骂相关工作人员、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旷课严重者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折合成一次旷课):
(1)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
(2)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
(4)40-49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作弊及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认识态度不好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实验、实训、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有以下情形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因违规操作发生意外,同组人员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1、禁止学生在宿舍和教室私接电源,焚烧易燃、易爆物品,烧煤油炉、液化炉、酒精炉、电炉、煤炉和熄灯后点蜡烛等,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引起火灾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1、违反作息制度,熄灯后不按时回寝室就寝,在宿舍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在宿舍楼道、食堂、会场、运动场或校园内其他场所起哄闹事、砸瓶、乱扔、乱敲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若引起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寝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学生,按《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主动配合学院进行公共安全防控需要和其他必要的信息数据的填报、收集,对妨碍、干扰和拒绝配合者,或瞒报、漏报、谎报等的,一经查实,给予严厉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当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学生应服从学院相关防控管理工作和主动配合进行治疗、隔离,自觉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健康监测和做好个人防护。当发现有对公共卫生防护有威胁或隐患的人员或事件时,应及时向学院、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对隐瞒不报、不配合不服从管理的,给予严厉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公共安全防控期间,对妨碍或者拒绝执行学院采取紧急措施的或者无故阻止和拦截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给予严厉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严禁造谣、传谣。对编造或故意传播有关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厉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后,首先由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调查事件经过。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参与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参与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参与调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第九条第九款和第二十五条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违反其余条款之规定应予处分的由各系或保卫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须由系党总支审议,报学生处审批。
记过及以上处分须由系党政联席会审议,报学生处审批。
留校察看由学生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开除学籍由学生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及申诉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为:
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年。
第四十条 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到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可予以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毕业前最后学期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处分解除的审批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班委会讨论;
3、班主任签署意见;
4、所在系审核;
5、学生处复核;
6、分管院领导批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审批,留校查看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按《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本办法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及精神,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