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5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是学校在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资助主渠道无法及时足额资助的情况下,对学习、生活中遇到突发、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定学生予以的一次性资助。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特别困难补助两种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合理资助、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困难补助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因以下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正常学习、生活难以保障的;
2.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死亡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5.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办理困难补助,已发放困难补助的,应予以追回: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2.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尚未解除处分的;
3.生活中铺张浪费、高消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4.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5.由于本人责任(炒股、投资失利、校园贷)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6.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7.其他不适合困难补助情况的。
第七条 困难补助标准:
(一)临时困难补助标准: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1.家庭经济困难,正常学习、生活难以保障的;
2.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正常学习、生活难以保障的;
3.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正常学习、生活难以保障的。
(二)特别困难补助标准: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特别困难补助。特别困难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
2.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
4.其他情况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困难补助办理流程:
1.申请学生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交能够支撑和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学生应对填报资料和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2.班主任(辅导员)、学生所在系部(院)依次对申请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类别及补助金额建议;
3.学生所在系部(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审核情况向资助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资助管理部门报送财务处发放。
学生因病、家庭变故、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班主任(辅导员)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 困难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困难补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在收到资助部门提供的签字审批程序完整、信息准确的发放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受助学生银行账户(银行卡)。困难补助不得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
第十一条 各系部(院)须对受助学生进行跟踪考察。各系部(院)及学院各相关部门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受助学生情况进行汇总、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办法》(黔轻职院〔2008〕74号)废止。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