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省教育厅关于对<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黔教助发〔2012〕222号)及《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9年省属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材料的通知》(黔教办助函〔2019〕8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2019年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我院2009届及以后毕业生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在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2019年申报下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服务期满三年的时间界定为2019年9月30日以前。
基层单位是指:单位属县级单位管辖、但是在县以下乡镇机关(城关镇除外)、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我院2006~2008届毕业生(就业过渡期未超过2年),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且连续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无学费补偿)。
2006~2008届毕业生在就业过渡期内到基层服务项目分别为: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③三支一扶计划;④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⑤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二、不符合补偿、代偿范围
1.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2.中央部属院校、省外非部属高校、各市(州)高校到我省基层就业、服务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3.2005年以前毕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4.2006年-2008年到基层参加五大项目无贷款的;
5.2006-2008年毕业参加“五大项目”下基层服务,超过毕业生就业过渡期2年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6.工作单位为私营企业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7.在我省经济发达大中城市区域贵阳市六城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遵义市两城区(汇川区、红花岗区)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8.在新成立的县级区域,如:黄果树管委会、百里杜鹃管委会、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新区、园区等,大学城、职教城所属高校、中职学校、高中学校等属县级及以上的直管单位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9.艰苦行业非一线工作的文职人员(会计、办公室人员、记者、销售人员等)。
10.已享受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毕业生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在校期间享受教育精准扶贫的毕业生不再享受相应年度的资助政策。
三、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计算标准
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
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累加实行补偿或者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四、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须一次性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3、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纸质档1份)
4、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见附件2)(纸质档1份)
5、基层服务单位分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需加盖考核单位公章(红章)确认,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每年度1份,至少3份)
6、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红章)确认,并注明“与原件相符”(1份)
7、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档、电子档各1份))
8、申请贷款代偿的,须另提供在校期间学生本人与银行贷款的协议书及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9、毕业生本人建行卡复印件,复印件注明姓名、联系方式(如通过省级评审,接收学费补偿款用)
五、材料报送时间
请各相关部门加强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通知满足申报条件的毕业生,于2019年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相关表格见附件)。
办公地点:花溪大学城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事务中心二楼资助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0851-88308752, 联系QQ群:871926717。
附件:
1、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
3、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