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我院高职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证管理工作由院团委负责,即统筹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证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创新创业活动学分分值赋予、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审核等。 各系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并负责学分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 创业课程、讲座等创业教育;
2. 科研训练项目、创业类比赛、自主创业等创业实践;
3. 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
4. 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在校高职生必修学分,每位高职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 4 个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其中至少修完一门创新创业类课程,至少参加一项创业类比赛或科研训练项目等创业实践。
第五条 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
1. 依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学分值。同类活动或成果按就高认定学分,已获其他学分的成果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2. 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申报,各系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
3.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各系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交团委复核,复核无误报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批准后由各系负责核对学分和成绩。
4. 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