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9-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立志成才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地成长,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比较合理、科学地评价,得出学生在校表现的综合成绩。

    第三条  综合测评分为学业成绩测评分、基本素质测评分、拓展素质测评分三个方面。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G)是学业成绩测评分(G1)、基本素质测评分(G2)、拓展素质测评得分(G3)按照比例累计的总和,即    

            G=G1(60%)+G2(20%)+G3(20% )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评定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等)以及毕业就业推荐、学生学期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学生在校综合测评总平均分(G总评)为三个学年综合测评总分的平均分,即

                     G总平=(G1+G2+G3)/3

    第六条  综合测评总分作为对学生在校三年各方面综合表现的评价,6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优秀,其结果将计入《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证书》。

 

第二章  评分方法

    第七条  学业成绩测评(执行学分制管理文件)(G1)以学生平均成绩计分,选修课成绩计入课程成绩测评。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学业素质总评为不合格:

    一、本学年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考试作弊被处分者。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行为养成、实践创新、人文科学、身心健康、职业素养六个基本模块和各系自主教育一个特色模块。

    一、基本素质测评内容

    (一)思想道德    

    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上,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认真上好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等;

    2、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及院系各种政治活动,具有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

    3、艰苦奋斗,开拓进取,讲究社会公德,注重个人品行,自觉加强道德修养;

    4、谦虚好学,认真刻苦,培育优良学风,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二)行为养成

    1、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养成教育;

    2、具有端正的劳动观念和良好的劳动能力,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3、培养公德意识,提升自身素养。

    (三)实践创新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实习)活动,提升知识运用能力;

    2、积极参加学院各级学生组织(如学生会、社团等),提升策划组织沟通等各项能力;

    3、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提升奉献意识和服务能力;

    4、树立创新意识,多途径、多渠道提升自我创新能力;

    5、积极参加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方面活动。

    (四)人文科学

    1、主动参加各类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修养;

    2、积极参加各类科学讲座等,多渠道多途径学习科学知识,提升科学素养,做到让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交融贯通。

    (五)身心健康

    1、树立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

    2、讲究生理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无不良嗜好,与异性同学交往正常,能正确处理好个人问题;

    3、讲究心理卫生,努力增强挫折耐受力、情绪控制力和社会适应力,能正确认识自我,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 。

    (六)职业素养

    1、积极学习职业道德知识,主动提升自我职业素养;

    2、积极掌握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获得相关证书或资质;

    3、积极学习其他社会职业技能,获得相关证书或资质。

    (七)各系特色教育

    1、积极参加本系特色教育、特色活动

    二、基本素质测评方法

   (一)第一、二学年基本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二学年学生基本素质测评采取民主评议和班级测评小组、班主任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其计算公式:

            G2=G'×60% + G"×10% + G"'× 30%

民主评议采取逐人分项进行,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测评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换算为80分、70分、60分。全班民主评议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

    班级测评小组在班主任指导下由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全班同学评议,其评议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

    班主任根据该生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分,其评分结果为G"'。

    G′、G″、G"'三部分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根据班级考核结果进行分配,最高比例分别不超过30%和60%。

    基本素质测评的六个方面,分项进行评分,各项之和即为基本素质测评分。

    (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学年)基本素质测评办法

    第三学年学生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学院实习指导老师(或班主任)与企业实习指导老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学院实习指导老师(或班主任)根据基本素质测评的六个方面,根据学生实习期的表现,进行评分,其评分结果为G'。

    企业实习指导老师根据基本素质测评的六个方面,根据学生实习期的表现,进行评分,其评分结果为G"。

    其计算公式为:

            G2=G'×50% + G"×50%

    第三学年基本素质测评重点考核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行为养成、职业素养与技能训练三个方面的内容。

    三、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基本素质总评为不合格

   (一)六个方面考核多数评议为不合格者;

   (二)违反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四)言行不当,给学院或集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者;     

(五)无故不参加基本素质测评者。

    第九条 拓展素质测评

拓展素质是指学生在本学年度内通过各自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获得的在科学技术、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成果。学院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敢于冒尖,在规范的基础上增加选择。拓展素质测评采用加分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到拓展素质测评得分(G3),但总分不超过20分。

第十条  项目与分数评定标准

    一、分数

   (一)基本素质测评分是指学生参加并完成六个测评方面的相关内容获得测评分数,拓展素质测评分是指学生参加完成六个测评方面后获得相关成果,再进行认定后获得测评分数。

   (二)基本素质测评分中纳入学分范畴的按照学分分值*5进行计算,但每个测评方面每个测评方面的分值不能超过15分;拓展素质测评分中纳入学分范畴的按照学分分值*3进行计算。

   (三)未纳入学分范畴的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1、做好人好事,视情况加0.5—2分/次;

     2、积极参加系级活动或班级重大活动,按0.5分/计算;

     3、参加院级活动获奖,按照三等奖1分,二等奖2分,一等奖3分计算,参加系级活动获奖,按照三等奖0.5分,二等奖1分,一等奖2分计算(同一项目按照最高得分计算)。

     4、参加学院党团组织培训,经考核通过者加1分;

第十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去全部加分,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任主任,教务工作分管院领导任副主任,成员有学生工作处长、教务处长、团委书记、资助中心、思政教学部主任和各系党政领导等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在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委员会下设仲裁委员会,纪委书记任主任,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为副组长,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系设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领导小组),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任双组长,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测评小组听取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报告。    

    第十二条 学生素质测评工作以“班主任组织实施、学生本人申报自评,基层班级评分、辅导员审核、系部复核”为基本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认真总结上一学年中综合表现情况,并对照测评要求进行自评,提交本实施办法所要求的在上一学年获得的各类证书(或复印件)、作品原件或提出加分、评分理由供学院审核。

    第十四条 在全系统一组织下,由班主任主持召开有学生代表列席的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联席会议,在审查学生本人书面总结、自评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班级学生工作记录、学习成绩表和学生日常表现以及第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材料等,按测评要求内容对学生进行评定。列席联席会议的学生代表可占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五条 凡对测评工作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有关结果公布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系申诉,学生所在系于接到申诉的一周内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决,书面通知申诉人及所在班级。对该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起3日内向学生工作处申诉。

    第十六条 各班级的基本素质测评首先由本人作出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班主任主持下,召开民主评议大会进行评议,成绩核算由班委会和班主任进行。测评结果由班主任和班长签字后上报系(部)测评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拓展素质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报系(部)测评领导小组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加分。其中社会工作加分由任职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部)测评领导小组商定加分值。    

    第十八条 上述测评结果由学院测评领导委员会作最后审定后公布。若有异议,应在一周内由学院测评领导委员会裁决。    

             

                  第四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九条 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基本素质测评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作为奖学金评审主要依据,综合测评结果作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审依据。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评奖评优。

    第二十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原则上取消本学年申请贷款、助学金的资格。特殊情况需报经学生工作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还可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各方面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细则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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