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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检测管理的规定(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1-23 】

为加强对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食品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和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院《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黔轻职院〔2015〕17号)等规定,利用贵州省食品流通环节检验中心贵安新区分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设立在学院的优势,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测方式

检测方式采用送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送检:各食堂、门面、超市使用的食品不能提供检测合格依据的,必须送到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或出售。

二、抽检:学院总务处会同检测中心根据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定期到各食堂、门面、超市抽检。

第二条 检测项目

由检测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

第三条 检测时间

原则上每两个月检测一次,同时学院总务处根据季节变化、货源渠道等情况要求检测。

第四条 检测费用

检测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收费标准报学院总务处审核后收取检测费,被检测单位自行承担检测费用。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